中國航運業履約腳步尚不堅實
2013-12-20 16:55:47 來源:中國水運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被稱為“航運業第四大公約”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勞工公約》)自今年8月20日正式生效以來,目前已有超過50個國家批準加入了這一公約,其船舶總噸位占全球船舶的75%以上。由于多種原因,我國至今尚未批準加入。“這一公約在我國國內適用的立法轉化是不徹底、不完整的,與我國船隊規模世界第4位、擁有海員近65萬人的現況,乃至建設海運強國的目標是不相一致的”,近日,來自海事院校、海員工會、船員外派和海事仲裁機構的專家學者、律師和高管在“香港旗海員勞動法規研討會”上疾呼,海員權益保護是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主管部門力圖實現的目標,我國應盡快批準并加入公約,完整、善意地承擔國際責任,確立國際公約在我國國內適用的憲法性依據,在海事審判中依法優先適用國際公約。
中國船舶遭“外查”與“內患”雙重夾擊
《勞工公約》生效實施后,有關公約的條款內容已正式被列入全球船旗國和港口國檢查中。今年9月3日,丹麥海事局在對一艘懸掛利比里亞船旗的海上供應船(船型 船廠 買賣)實行港口國檢查時發現,該船船員的勞動合約不符合《勞工公約》的規定,由此被丹麥海事局予以在埃斯比約港扣船24小時的處罰,直至改正了問題才得以放行駛往北海。
上述首起因違反《勞工公約》規定而遭港口國檢查扣留的案件震動了全球航運業,而根據《勞工公約》“不再特殊對待”條款規定,不論船舶懸掛哪國船旗,公約的成員國港口主管機關將對所有船舶是否遵守公約進行檢查。這意味著所有航行船舶只有在符合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使船員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截至目前,在各國的港口國檢查中,因船舶違反公約而被罰被扣的事件已不在個例,中國船舶在?繗W美等發達國家港口時,多次遭遇港口國檢查官員的詢問、察看,經查出不符合《勞工公約》規定的缺陷項,被列入整改項目之列。
一方面是船舶在國外港口接受嚴格的船旗國和港口國檢查,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機以來航運市場持續多年低迷中,所涉海員權益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呈多發上升趨勢。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廣州海事法院2012年一審收案1235件,其中海員勞務合同工糾紛達368件,占29.80%,位居各類案件第3位。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為15件,占1.21%;上海海事法院2010至2011年一審受理案件2757件,涉及海員勞務類133件,占4.82%,位居各類案件第3位。人身損害類則為37件,占1.34%。寧波海事法院2008至2011年受理案件4208件,其中海員勞務類糾紛達554件,占13.16%,位居各類案件第2位。人身損害類糾紛為372件,占8.84%。
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對受理的海事糾紛案件統計分析,在航運業不景氣情況下,由于經營不善,一些船東和船員管理公司任意壓低海員基本工資,拖欠工資、克扣加班工資、拒付社會保險金等,特別是農民工海員與一些船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后,上船工作并不能同工同酬,發生事故后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和足額賠償。
爭奪方便旗船的履約暗戰
近年來,隨著船隊規模的快速擴大,中資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方便旗的比例不斷上升。統計顯示,目前掛“五星紅旗”的船舶僅占我國整個船隊的44%。由于稅收、服務等多項原因,中資船舶選擇方便旗的比例依然高企。而目前更有近萬艘方便旗船與ITF(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簽訂有海員集體合約。
歷史上,一直對方便旗船進行抵制的ITF,其多年的反方便旗運動,對改善方便旗船安全設備、工作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等,均發揮了有力的正面影響。但隨著全球海員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改善,近年來已有為數不少的方便旗船回歸國旗船,特別是在境外選擇香港旗的中資船舶逐年增多。數據顯示,1997年香港回歸時,在香港注冊的船舶僅500多萬噸,目前已上升到8500多萬噸,共2300多艘,在總噸位上,香港旗船甚至超過“五星紅旗”船。
盡管如此,香港已經難以覓得本土海員,2012年在香港旗船工作的香港船員僅1788人。截至目前,在港登記的船舶與香港工會簽訂集體合約的船舶達1400多艘,共3萬多名船員,其中中國內地船員占70%,這一比重壯大了有優良傳統的香港海員隊伍。
對中資船舶紛紛轉為香港旗,ITF曾表示不滿,并將香港旗船劃為四類,即一類是中國船東中國船員,二類是中國船東外國船員,三類是外國船東中國船員,四類是外國船東外國船員。ITF將這一劃分中的第一類視作可由香港海員工會簽約,而其它三類都須簽訂由ITF認可的集體合約。對ITF這一劃分和規定,香港海員工會明確表示堅決反對。“香港旗船是在香港回歸時中央政府批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行獨立注冊的”,香港海員工會執行秘書楊開強認為,香港旗船是國旗船,掛著兩面旗,上面一支是五星紅旗,下面一支是香港區旗。
有數據統計,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一的海員輸出國。據了解,與ITF簽約的每艘船要向ITF繳納5000美元的所謂船員福利金,僅此一項,ITF每年可獲得4000多萬美元的收入,如果不與ITF簽約,船舶就可能受到相關的杯葛,特別是北歐或澳洲碼頭工會的杯葛。
亟需強化海員勞動爭議解決與法律援助
“條約必須信守”是國際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交通運輸部、人事和社會保障部等政府有關部門均對勞工公約進行了研究和批準加入的前期準備,但由于涉及財政、勞動法律等深層次的矛盾和瓶頸,目前還未見批約時間表”,上海海事局一位官員表示。據了解,緊跟履約的方案近期已上報國務院。目前正在籌組的中國船員發展保障中心,今年已完成了包括海員投訴和處理機制等內容的相關課題。
青島船員學院陳萍教授認為,“批約不等于履約”,從履約的角度看,海員權益的保護在立法、司法和執法等諸方面還存在很多空缺,如建立海員勞動監察隊伍、對港口國和船旗國檢查的監督,以及海員勞動糾紛爭議解決適用的法律等。
有數據統計,中國已成為了世界第一的海員輸出國,但是,海員的社會地位近年來卻不盡人意,海員逐漸成為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亟待保護。上海作為中國海員輸出的重地,肩負著國際航運中心國家戰略的重任,其中保護海員利益,讓船員光榮體面工作也是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一個重要方面。“海員勞務糾紛往往因訴訟費過高而告不起、因訴訟時間過長而陪不起,加上有的律師和勞動爭議仲裁員因海員爭議案件往往標的小、審理復雜而不愿受理,因而常常出現投訴無門,這種情況在海員遇到國外仲裁時尤為明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秘書長蔡鴻達表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已與香港海員工會簽訂合作協議,為香港旗船海員勞務爭議,包括在港外籍船員的勞務爭議解決提供海事仲裁,形成保障機制。
據了解,2012年3月,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推出了“上海格式”《CMAC船員勞動合同》、《CMAC船舶配員服務協議/船員派遣協議》、《CMAC上船協議/船員服務協議》和《CMAC船員就業協議》。“四個合同或協議是緊密關聯,因一個合同或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可能會連帶另一個合同或協議的履行是否順利”,陳萍認為,統一所有船員相關合同中的爭議處理方式條款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海員這一勞動工種的特殊性,一般勞動仲裁機構不熟悉海上職業的特點,而目前司法資源也相對稀缺,而充分自治、程序簡便、信息保密、費用低廉、權威公正、易于執行的仲裁具有明顯的優勢。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建立和強化中國海事仲裁機構專家審案、一審終局、從速和收費合理的機制,通過海員勞動仲裁,將有效解決“告不起、等不起、煩不起”的訴訟困境。